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70號
- 抗告人
-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 抗告人
- 人 楊鈞傑
- 抗告人
- 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鎮陽
上抗告人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鈞傑、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
限公司即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鎮陽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