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70號 抗 告 人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鈞傑 抗 告 人 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鎮陽 上抗告人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鈞傑、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鎮陽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