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楊晉瑋即楊昕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件。 ㈡確認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