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1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聲請人
陳瑋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名速車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名速車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彦」名抑或陳「彥」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