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勇新實業有限公司、劉奕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聲 請 人 勇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岑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指定受款人為勇新廚具,請補正背書連續釋明,並提出本票原本二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