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 聲請人
- 勇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奕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岑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