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勇新實業有限公司、劉奕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聲 請 人 勇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岑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