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吳國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代 理 人 賴宇宸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凱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是 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到期日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即111年1月10日為到期日,惟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故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