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號
- 聲請人
-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賢
- 代理人
- 賴宇宸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凱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到期日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即111年1月10日為到期日,惟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故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