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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9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聲請人
登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翊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永翊國際有限公司雖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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