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施鍠瑋、萬渤控股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8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施鍠瑋 相 對 人 萬渤控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經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687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百分比) 001 108年7月18日 29,000,000元 24,321,334元 112年5月30日 2.36 112年5月30日 002 111年12月29日 2,500,000元 2,413,517元 112年5月30日 3.095 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