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
- 聲請人
- 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叔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兆明即劉冠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