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332號
- 聲請人
-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樹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偉豪即旺群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金額「新臺幣545,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票面金額「新臺幣545,500元」不相符。)
三、提出「旺群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