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逸之
- 代理人
- 郭泰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如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委任狀委任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提出正確委任狀。(委任人應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戴逸之僅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委任公司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補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