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戴逸之、郭泰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逸之 代 理 人 郭泰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如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委任狀委任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提出正確委任狀。(委任人應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戴逸之僅 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委任公司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補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