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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6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聲 請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相 對 人
蔣尚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968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27日 609,008元 112年9月30日 112年9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2年8月16日 609,219元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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