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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821號

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江豐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吉志(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現因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且被繼承人之遺產有關啟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股票1,750股,因該公司淨值為負數,無投資價值,擬以新臺幣(下同)100元入帳;另有關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7股,因該公司業績連年虧損,亦無投資價值,擬以公司淨值401元入帳,遺產管理人之任務應已完成,實無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必要,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敘明遺產案處理情形,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損益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惟查,被繼承人名下尚有啟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啟阜公司)股票1,750股、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捷公司)股票267股,而前開啟阜公司、勝捷公司均未見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完結之註記,可知該等公司並未清算完結,而聲請人逕以自行核計股價方式入帳,難謂符合公司清算相關規定。從而,於系爭公司清算終結前,即難認聲請人已處理完成被繼承人之遺產清算事務。綜上,聲請人既未將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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