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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3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汪洲益

汪紹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翔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翔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就任翔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9月1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9月11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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