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8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聲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李政欣
相對人
南澤老爹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克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提存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參照),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擔保物或提存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裁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向鈞院提存所以112年度存字第13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物,依法聲請返還擔保物云云。

三、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故聲請人即應向該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本件聲請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