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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1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聲請人
林嘉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鼎興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鼎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0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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