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廖紫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廖紫岑 上列聲請人因富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