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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 原告
    陳冠璋
  • 被告
    龍芊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69號 聲 請 人 陳冠璋 相 對 人 龍芊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141萬37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家全字第40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41萬3700元(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提存)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鈞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94號 ,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茲兩造已於鈞院112年度司家移調字第208、209號調解成立,並有相對人出具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之同意書,而聲請人已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41萬3700元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以系爭假扣押執行辦理在案。嗣兩造於本院家事法庭112年度司家移調字第208、209號夫 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調解成立,於該調解成立內容第一、二、四項分別約定:「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聲請人與相對人 、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協議書內所保留之『精銳fun未來』建案剩餘價款(135萬5000元)給付之。」、「雙方均同意上開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保管之『精銳fun未來 』建案剩餘價款,其中40萬元給付相對人,剩餘95萬5000元給付聲請人。」、「聲請人願於受領第二項款項後,同意相對人取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提存之擔 保金141萬3700元,並聲明不予保留任何權利。」等語(以上調解成立內容所記載之聲請人即為本件相對人龍芊霏,相對人即為本件聲請人陳冠璋),上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假 扣押裁定、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提存書、本院家事法 庭112年度司家移調字第208、209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該程序卷宗查核無誤。又相對人已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受領上開95萬5000元之解約價款,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國泰世華銀行潭子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帳戶資訊等件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堪認本件已合於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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