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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41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聲 請 人
王瑞宏

上列聲請人因巨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9月24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巨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88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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