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林增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富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4月4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0月3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富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前負責人交接時未能提示資產負債表中各資產項目及財產目錄,致聲請人尚未能完成就任時應編製之相關財務資料供監察人審查,而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10月3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