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謝孟茹、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陳韋網、陳彥宏即陳弘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謝孟茹 相 對 人 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網 相 對 人 陳彥宏即陳弘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92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00,000 元(債券代號:A02103),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053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1920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110年度司執 全字第508號)。嗣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撤 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是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本件聲請人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足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又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