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譔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譔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浩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汐止社后郵局89號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資料為證。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之送達處所為「臺中市○○ 區○○街000號」,與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 00巷00弄0號」不同,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最新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