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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8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聲請人
辰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冠斌
相對人
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圃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13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70,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已經假扣押執行,嗣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或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撤回假扣押執行者,債務人就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並能行使,於此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述規定,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於債務人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發還提存之擔保物(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270,000元為擔保,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137號提存後,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72號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在案。因本件執行均無果,聲請人已撤回系爭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經鈞院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確定。聲請人復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137號提存書、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台中法院郵局民國112年4月14日存證號碼877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資料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因聲請人撤回系爭假扣押執行、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確定而確已終結,且聲請人復於該假扣押事件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經受上開催告通知後,逾期迄今未對聲請人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聲請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回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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