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原告賴宣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賴宣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諾琪寵物有限公司、李旭騰即李承翰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向相對人欲公示送達之內容。 ㈡提出向相對人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退回 信封、郵件回執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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