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nimal Gate for Wholesale for BirdsCo.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美金87,000元,依繫屬本院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經換算為新臺幣2,701,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