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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江貴雄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告
聚合發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汝君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詩靖律師
被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25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396,000元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76,7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變更後之主張如附件(民事準備二狀)所示。本院參照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應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額確定為396,00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鑑定費395,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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