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江貴雄、聚合發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羅汝君、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1號 原 告 江貴雄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 告 聚合發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汝君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詩靖律師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25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396,000元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76,7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變更後之主張如附件(民事準備二狀)所示。本院參照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應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額確定為396,000元,含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及鑑定費39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