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12年度小字第1號
- 原告
- 江貴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輝律師
- 被告
- 聚合發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汝君
- 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詩靖律師
- 被告
-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坤
- 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25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396,000元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76,7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變更後之主張如附件(民事準備二狀)所示。本院參照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應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額確定為396,00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鑑定費3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