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2號

給付代辦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巫淑芳林冠宇蔡汎沂

上訴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22,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3,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冠宇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