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冠熺營造有限公司、林柏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冠熺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井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9,28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