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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 被上訴人
    林明得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明得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國品、絃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林明得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上訴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萬3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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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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