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張雅菁
- 被上訴人林明得、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明得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國品、絃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林明得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上訴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萬3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隆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