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明得、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雅菁、蘇煥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林明得 被上訴人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被上訴人 蘇煥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 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