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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當事人與鈺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01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50,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3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018元,尚欠新台幣9,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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