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返還工程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潘怡學陳昱翔

上訴人
上森景觀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再益
被上訴人
山田宅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而上訴人於原審係以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方式為請求,二者間具有選擇關係,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惟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兩者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0,0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