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宗賢李婉玉傅可晴

原告
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芳
被告
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7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298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