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告
- 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芳
- 被告
- 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7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298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