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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賴政彥

  • 原告
    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反訴原告 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6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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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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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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