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政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反訴原告 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6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