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盧姵蓉、柳嬌娜
- 原告裕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姵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嬌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僅對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2,9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狀,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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