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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原告
裕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姵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嬌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僅對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狀,並檢附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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