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6號
- 原告
- 元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威憲
- 訴訟代理人
- 廖國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瑋彬律師
- 被告
- 雄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乃淵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5,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據繳納裁判費26,146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書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35,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35,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26,146元,原告尚應補繳1,980元(計算式:28,126元-26,146元=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