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三才工程有限公司、林周斯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周斯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