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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7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宗賢蔡嘉裕林秉暉

抗告人
龔郁盛
相對人
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潭
相對人
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司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即已完成財務報表與財產目錄之造具,後於110年8月17、18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於此時清算人理應知悉並開始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惟其卻晚於一年後即111年8月29日才向會計師事務所詢問相關處理辦法,此過程縱需花費時間清點庫存,然花費一年多之時間顯過於冗長,有刻意拖延清算時間之嫌,況相對人之庫存動產易因長期存放而導致價值大幅減損,折舊幅度與一般財產大不相同,清算人卻不顧該等性質,實難稱有恪遵清算義務,自有解任之必要。

㈡又依清算人於110年8月27日所提之資產負債表,其中動產部分包含運輸設備、生財器具、什項設備、電腦軟體,以及相對人歷年來使用之貨架、貨車、模具、電腦主機、小型組裝機器等,就此部分之動產究係已經出售、報廢或留存,清算人均未說明,其提出之庫存表亦無法完整說明動產之財產狀況。另如塑膠射出模、鍛造模、吹氣盒模具與包裝、製造程序所需之相關模具,數量至少兩三百副,亦有商標等無形資產,清算人未曾說明並告知數量與清算情況,此部分是否已遭清算人暗自處理或有從中受利,經抗告人一再以存證信函詢問清算人,且願意以高價購買,惟清算人均未予理會或提出資料。

㈢另清算人就相對人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之收取進度、總數,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市○路00號3樓之1、2等建物內家具設備出賣之明細、價錢,均未清楚說明或提供資料。更甚者,相對人109年度合併資產負債異動比較表與110年8月27日清算人所提供之資產負債表相較,後者會計項目竟多出「股東往來」、「長期借款」等負債部分,且退休金準備之數字亦不同,清算人顯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虛增負債之不法情事,此等虛增負債之舉恐嚴重侵害股東與債權人之權益,已涉犯商業會計法,清算人有此虛偽造假之行為,顯然已不適任清算人之職位,原審裁定未為審酌、調查上開情事,有調查與認定事實之疏漏。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解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亦包括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之程序在內,故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抗告為聲明不服之方法,於法律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者,自不許當事人依上訴或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再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另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111年度司字第63號解任清算人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惟揆諸首揭說明,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本文已有明文,且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基此,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解任張明潭為惠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惠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一職之裁定,依法自不得提起抗告。原裁定後附之教示規定雖誤載為得抗告,然得否抗告及抗告之不變期間,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殊不因法院書記官於裁定正本上有無記載或其記載是否錯誤,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98號、32年抗字第25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從而,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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