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孫榮君、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陳寶郎、伸鍠工程有限公司、劉嘉在、黃宏榮即昶宏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34號 原 告 孫榮君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被 告 伸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在 被 告 黃宏榮即昶宏工程行 温家明即東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孫榮君,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40,660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340,660元,應繳裁判費34,165元。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部准予扶助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聲請人骨科、復健科、眼科之診斷證明書影本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