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淑源、陳鳳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許淑源 陳鳳嬌 住南投縣○○鄉○○街000號○○○○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相 對 人 高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凱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許裕承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許裕承除戶謄本、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調偵字第67、68號起訴書等為證,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訴訟救助要件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另關於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038元,惟因聲請人提出訴訟救助,故暫為免繳交,併此敘明。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