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鄭景聰

  • 原告
    陳建宏
  • 被告
    盧東興盧光儀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8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盧東興 盧光儀 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 告 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再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建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17,827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17,827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部准予扶助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顏伶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