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志峰、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何樹棣、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孫寧生、林凡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陳志峰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相 對 人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相 對 人 林凡皓 陳君威 莊佳恆 松葦工程行即張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1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志峰,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9,7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影本、黃骨科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影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影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影本、112年10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及聲請調解書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