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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吳昀儒

  • 當事人
    陳志峰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凡皓陳君威莊佳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陳志峰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相 對 人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相 對 人 林凡皓 陳君威 莊佳恆 松葦工程行即張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1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志峰,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9,7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影本、黃骨科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影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影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影本、112年10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及聲請調解書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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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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