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黃彥智、陳舜智
- 原告周國耀
- 被告陳平隆、和信昌有限公司法人、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周國耀 代 理 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平隆 和信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相 對 人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 補字第72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5,93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萬695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淑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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