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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訴訟代理人
姚良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泰和律師
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告
綠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來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告
李佳殷
訴訟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0000000解除委任)
被告
王碧惠即良泰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被告
湯進國
被告
陳春進
被告
孫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宣判,茲因原告於後所提出之民事陳報暨更正狀之內容與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主張及聲明不同,涉及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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