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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24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柯心儀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告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黃茗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許晋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錦超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朱志偉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許祐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號
吳品誼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蕭泰昇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立偉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美麗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黃祿翔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瑞興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謝靜怡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周愉晴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連怡鈞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賴昭宏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曾鈺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謝春郎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邱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

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各編號『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部分,補充判決為「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應准許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消字第24號判決漏未就「被告願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部分予以判決,爰依法為本件補充判決,並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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