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24號
- 原告
- 柯心儀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00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文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浚泓律師
- 被告
-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克彥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 黃茗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許晋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邱錦超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號
- 朱志偉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號
- 許祐豪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號
- 吳品誼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蕭泰昇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邱立偉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黃美麗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黃祿翔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邱瑞興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謝靜怡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周愉晴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連怡鈞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賴昭宏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曾鈺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 謝春郎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0弄
- 00號
邱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
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各編號『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部分,補充判決為「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應准許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消字第24號判決漏未就「被告願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部分予以判決,爰依法為本件補充判決,並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