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4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奕勛

上訴人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心儀、黃茗豪、許晋豪、邱錦超、朱志偉、許祐豪、吳品誼、蕭泰昇、邱立偉、黃美麗、黃祿翔、邱瑞興、謝靜怡、周愉晴、連怡鈞、賴昭宏、曾鈺婷、謝春郎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112年度消字第24號民事判決,於114年1月9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5,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