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薛臺榮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柯秉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 代表人
- 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東逸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梅即和運當鋪
- 法定代理人
-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6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之112消債全字第40號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消債全字第40號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