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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9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奕勛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曾惶業

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光陽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子橙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黃錦成即一心當舖

洪培倫即宏鎰當舖

陳建齊

許瑞祥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字第205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7月26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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