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蘇綉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桔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峰、東逸群有限公司、張凱喆、曾淑梅即和運當鋪、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綉彗(即蘇梅真)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代 表 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東逸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曾淑梅即和運當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蘇綉彗(即蘇梅真)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8,106,481元,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惟伊現平均每月收入約43,5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及扶養母親、子女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存摺影本、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證。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