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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李悌愷鍾宇嫣李宜娟

上訴人
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嶸昌
被上訴人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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