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黃嶸昌、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吳宗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嶸昌 被 上訴人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