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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李悌愷鍾宇嫣李宜娟

  • 當事人
    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嶸昌 被 上訴人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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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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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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